疫苗该吃就吃吧,有肛裂问题不大,先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家长的正确引导,在小儿排便前发出信号,而且每天在时间上基本固定,逐渐使其适应按时排便;如果小儿不排便,也不可勉强,更不可强制孩子长时间蹲坐便盆.在饮食方面,应该适当给予一些精制食品,蔬菜,红薯,水果等. 对于经常发生便秘的小孩,除需要训练排便习惯外,也可间隔给予一些促进肠蠕动和润肠的药物.还要注意奶粉和母乳与钙这些不要一起吃,应该间隔2个小时,否则也可能导致便秘的.
宣传行为就是广告行为,对此广告法第二条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
虚假宣传,顾名思义就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或误导。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特别在第四条重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那么,哪些人能够构成虚假宣传呢?有四类个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这是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举个例子,我是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如果我要宣传自己,发布广告(当然,正常情况下律师是不能做广告的,举自己的例子是避免躺枪),我委托一家名叫宇宙的公司(名字大,有影响力,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给我设计广告词,发布在上(不要告我啊),由于我本人长得丑,怎么美化都拿不出手,就请了一位主演过爆红律政剧的某电影明星草原狼来出演。广告内容有这么一句话:“获得无罪判决最多的律师”,其他的可以忽略。
在这个案例中,我就是广告主,宇宙公司是广告经营者,是广告发布者,草原狼是广告代言人。我们来看看“获得无罪判决最多的律师”是不是虚假宣传?
广告法的第二章专门规
1、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可以选择口服糖丸或者注射的IPV,原则上如果第一次吃糖丸,以后就应该继续吃糖丸,共四次;如果选择IPV,最好也是全程免疫四次,有些地区也选择序贯程序,接种2次IPV,口服2次糖丸。如果有接种禁忌,如肛周脓肿,禁忌吃糖丸,只能选择IPV。所以,您的接种程序没有问题。
2、既然选择了注射的,最好四次都是注射。当然,您也可选择序贯程序,2次注射,2次糖丸。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防疫站的要求。
3、两种疫苗都是预防脊髓灰质炎的,性质不同,一个是口服的活疫苗,一个是注射的灭活疫苗。口服糖丸在中国应用多年,对消灭脊髓灰质炎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糖丸是活疫苗,有极少数脊髓灰质炎相关病例;灭活疫苗相对安全,国外应用广泛,属于自费疫苗,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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