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艾滋还没有特效的疗法,并且治疗费用比较高,还没有好的效果
指导建议:
建议:不要有太大的心里压力,还是靠自己吧,。
你好,我是在疾控中心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生,我来给你解答一下。
艾滋病自1981年在美国被首次发现到现在,全球累计有超过40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累计有3500万人死于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疾病;中国目前在册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95.8万人,死于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疾病的人数约为26万。
这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希望有一天艾滋病能够被彻底治愈,毕竟这是身上的一个炸弹;还有那些“心痒痒”的人,也希望艾滋病能够被彻底治愈,这样他们可以放心大胆的“耍”。
但是,很遗憾,艾滋病目前不能被彻底治愈。事实上,不单单是目前不能治愈,至少在未来很多年都不能被彻底治愈。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有两次艾滋病被彻底治愈的病例,一例是“柏林病人”、一例是“伦敦病人”。
(柏林病人蒂莫西·布朗)
他们是如何被彻底治愈的?“柏林病人”和“伦敦病人”都同时感染了HIV且患有白血病,科学家通过移植CCRδ32等位基因缺失的人的造血干细胞给他们,奇迹的是,不单单治好了他们的白血病,连艾滋病也一同被治愈了。
那么这种案例可以被推广吗?很遗憾,不能!至少目前技术还不能!
一方面骨髓移植必须配型成功,另一方又必须有CCR5δ32等位基因缺失,很难。CCR5δ32等位基因只有少部分欧洲人缺失!技术是一方面,费用也是一方面,这一项治疗费用相当高昂,不是一般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
目前艾滋病可以被治疗吗?可以!目前艾滋病通过抗病毒药物可以抑制艾滋病病毒的增殖,可以减少或者杜绝艾滋病病毒对人体免疫细胞的破坏,使人体有正常的免疫功能,但是必须终身服药,且需要每天定时定量服药!
因为艾滋病病毒在人体内会和人体的基因整合形成HIV-DNA病毒库,病毒库中的病毒不能被彻底清除,当没有药物抑制的时候会重新复制,最近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治愈后出院“复阳”现象也可能存在类似的病毒库。
不过在2019年7月的时候,天普大学和内布拉斯加大学医学中心的30多名研究人员成功地从实验室老鼠的DNA中根除了HIV-DNA病毒库,这朝成功治愈艾滋病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内布拉斯大学 Howard Gendelman 教授)
你该怎么办?感染了艾滋病,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且艾滋病目前不能被彻底治愈,你只能正确面对它、接受它。
一、必须每天按时服药,不能私自停药,可能药物有一些副作用,但是一般来说出现在服药前三个月,三个月后机体基本能耐受药物的一些不良反应。
二、保持乐观的心态、正确面对,你不必害怕,因为正确治疗是不会影响你的寿命。
三、停医嘱,按时体检,检测CD4T细胞、胸部CT、血象、肝肾功等。
四、积极锻炼,注意饮食营养。
最后,你不必有什么心理压力和负担,你可以换一种想法,很多人因为自觉身体很好,抽烟酗酒、透支生命,过早的死亡。你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你可能会更加注意一些生活上的问题,不会去透支自己的身体,反而会更加爱惜自己的身体,或许你会过得更“ 健康 ‘。
一、艾滋病有治愈案例。
是的,现在全世界已经有两例治愈案例了。
首例:
2007年初,布朗接受移植了61号骨髓干细胞,移植手术不久,布朗感觉到非常轻松,体重在持续增加,气色也好多了,而且体内的病毒也没有“兴风作浪”。
第2例:
伦敦3月10日,《The Lancet HIV》公布全球第二例“艾滋病治愈”患者出现,他的名字叫Adam Castillejo,今年40岁,2003年被检测出感染有艾滋病毒,并于2012年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因为患上霍奇金淋巴瘤而在2016年接受了干细胞移植治疗。他已经停药30个月,且血液中无HIV病毒。
二、没治愈也会活很多年
现在医疗水平逐渐提高,患者经过积极的治疗,特别是规范的抗病毒治疗,机会性感染控制了,病毒压制了,免疫逐步得到提升,也是可以活到正常的寿命的。
三、乐观、平常心,努力生活
所以,你完全可以过正常人的生活,关键是你的内心里要装满阳光。
希望能够帮助您。
兄弟,千万千万别愤世。别乱来。慢慢养,万一以后研制出特效药呢,人得要有希望啊。这个病和癌症不一样,减少你抗体,你养好身子,能看到希望的。还有这么漂亮的妹子等着你去追求呢。
看了问题下面的很多评论,很多基础的知识我就不再陈述了,我来给大家补充一下大家最关心的重点地方,如果您的了艾滋病你该怎么办的问题吧。
国家针对HIV/AIDS的干预90-90-90策略我也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的医生, 国家目前针对HIV与AIDS (HIV是病毒,AIDS才是疾病) 的策略是90-90-90策略 。 即存活的HlV/AIDS患者90%被检测出,诊断的HIV/AIDS患者90%接受规范的 HAART,治疗的HIV/AIDS患者90%达到病毒被抑制。 这不仅是国家的策略也是世界的策略。 针对90-90-90的策略我们需要明确哪些内容呢?
第一个百分之90%2017年底目前我国 新发现的HIV/AIDS患者共有134512例其中95%以上均是通过性传播途径感染。国家的目标是加快90%的感染者目的是什么呢?
我们预防医学领域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便是 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艾滋病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潜伏期, 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发展到艾滋病发病期特别是合并卡波西肉瘤及肺孢子菌肺炎的患者死亡率及其之高,病程一年死亡率50%,病程5年死亡率接近100%。并不是危言耸听,不信您可以去翻阅资料 。
我们自己已经确诊遍是早发现从理论上讲我们应该庆幸自己没有一直拖到疾病末期。我们自己属于被90%检测出来之后剩下的10%呢?
什么意思呢也就意味着还有一部分的患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感染。 如果你已经是一名艾滋病患者您需要首先做的事情也就是您的义务包括:
1、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与其他发生性关系的人;
2、就诊时过程中也需要将事实告知您的接诊医生;
3、不可以恶意报复 社会 以极端的方式传染给其他人;
医生从来不会也不可能去歧视已经感染的患者 ,我们个人在享受国家给予的艾滋病治疗关怀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将您的情况及时告知与您密切接触可能发生感染的人群,避免大多数人蒙在鼓里成为无法被及时检测出来的10% !!给他们日后的 健康 造成巨大的伤害。
第二个90% 我们分3个层面展开:
1、即接受90%的HAART,什么是HAART?
HAART是指高效抗反转录病毒治疗。HAART是我们临床工作者针对HIV病毒进行的特异性治疗。其目的便是最大限度的抑制HIV在我们体内无限的复制,防止HIV无差别的摧毁我们的免疫系统;以此来维持我们正常的生活质量;减少后期因为体内免疫系统崩溃各种机会性感染的可能;减少后续艾滋病的传播,甚至通过母婴传播波及我们的后代。
所以这里敲重点规范的HAART至关重要,可不是依据简单的按时服药这么简单!!!
在艾滋病治疗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在于病毒耐药。
HIV是一种变异程度很强的RNA病毒,特性不同于DNA其反转录酶 没有矫正功能很容易导致自身可以随机发生变异 。病毒在我们体内高频率复制,在不同人群体内由于免疫清除的压力,病毒与宿主DNA之间的整合, 特别是我们现在强调的不规范的HAART是导致病毒耐药的重要原因。
2、怎么才算是规范的HAART即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呢?
目前国际上抗反转录病毒的药物有六类30余种,每种方案均有利弊。规范的选用药物需要按照以下几点原则进行选择:
三十多种的药物这里没法一一列举,我们以国内齐多夫定为例:
齐多夫定的 成日剂量是300mg/次,每日2次服用 ;而 新生儿的用量则为2mg/kg,每日4次服用 ;其不良反应主要为骨髓抑制,严重贫血或者中性粒细胞减少以及长待不适甚至可能出现乳酸酸中毒或者肝脂肪病变等不良反应;特别注意其 不能与司他夫定合用 。
其次您是否是特殊人群呢?针对哺乳期妇女、青少年、合并HBV感染都有特殊的治疗参考方案。治疗需要慎重选择。
3、抗病毒治疗监测
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我们从宏观角度瞄准狙杀微观世界的敌人我们无法评估敌人是否被我们消灭 。此时在HAART治疗过程中,我们需要定期进行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其目的便是评估药物干预治疗的效果,即使发现抗病毒药物的不良反应,明确是否产生病毒耐药性等,必要时及时的更换药物以保证抗病毒治疗的成功。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入您是无症状的HIV感染者,所谓无症状是指处于HIV的潜伏期阶段,建议每年检测1次,以及我们现在谈到的HAART治疗过程中或者调整治疗方案前我们也需要进行病毒载体量的检测,以尽早是否存在病毒学失败。
此时需要我们评估我们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的 治疗依从性是否有阻力 , 药物与药物之间甚至药物与食物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作用。
这里的治疗依从性是决定我们治疗成功的决定因素。
1、一般情况CD4+的检测是由临床医生决定的。对于CD4+T淋巴细胞的 350个/ul的无症状HIV感染者每6个月需要检查一次;
2、而我们强调的规范化HAART患者需要在治疗的第一年内每3个月监测一次,治疗一年以上且病情稳定的患者可每半年监测一次。
3、对于HAART后患者体内病毒被充分抑制、CD4+T淋巴细胞计数长期处于稳定水平的患者,CD4+T淋巴细胞计数在300 500个/uL的患者建议每12个月检测1次,>500个/uL的患者可选择性进行CD4+ T淋巴细胞检测。
主动关心监测病毒量与CD4+T淋巴水平,自己主动配合,主动听从医生嘱托,及时关注自身的身体内的微观变化,才能有理有据的和HIV打一场持续终生的攻坚战!!!
否则不战而降我们医生不同意!!您的家人甚至其他关怀您的人更不同意!!!!.
第三个90%只有早发现90%已经感染HIV/AIDS的患者,早用正确的抗病毒手段干预确诊的90%,才能倾向或者超过第三个90% 即90%的HIV/AIDS患者达到病毒抑制!!!
总结 请牢记::请牢记::请牢记::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抗病毒药物的出现和应用现在已经将艾滋病变成一种可以治疗单但目前尚难以彻底治愈的慢性疾病。 国家层面按照3个90%进行战略性部署,仅最大可能减少HIV/AIDS的群体。从我们个人角度更应该主动去面对疾病正确正规的HAART治疗,只有这样才能在目前有限的医疗水平至下最的将HIV/AIDS的疾病转换为我们所谓的慢性疾病,最大程度实现预期寿命,提高生活质量!
将问答写成了一篇文章,真心希望上述的内容可以在日常生活以及医疗就诊层面帮助到您。如果您觉有帮助,可以转发到您的平台供其他人参考,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添加关注私信联系进行咨询。以上就是今天的回答。谢谢您的倾听!
目前还不可以治愈的!既然不幸感染了,就好好吃药吧!艾滋目前也属于慢性病了,是人都有可能染病的,只是不一样的病摆了!想想要是没有感染你会是百万千万富翁吗?假如不是,得了又有什么区别呢?你和别人唯一的区别就是每天多吃药罢了!是人早晚都会离世的!在这有限的生命里,让自己开心 些!尽量不让自己留有遗憾就好了!我们谁都不能掌握我们生命的长度!那就好好把握自己生命的宽度吧!愿你开心每一天!加油(? ? _? )?!朋友。
目前人类对于艾滋病的治疗已经到达了一个新的 历史 阶段。可以说艾滋病作为一种不治之症的称呼,可以宣告结束了。
大多数的艾滋病患者都能够接受到国家提供的免费治疗。很多的抗艾滋病药物,主要是抗病毒药物,对于艾滋病毒的传播和复制有非常好的抑制效果。韩一声的一位在北京地坛医院(全国著名传染病专科医院)工作的朋友告诉我,目前,如果艾滋病发现的早,治疗及时,阻断充分,规范服药,艾滋病患者完全能够达到和正常人一样的预期 健康 状态和预期寿命。有些体质好的病人甚至体内的艾滋病病毒载量可以降为0。对于这种患者,我们已经可以称之为临床治愈了。当然也还有再次复发的可能性。
对于体重而言,如果得了艾滋病,应该尽早到国家指定的传染病接诊医院进行就诊和规范的治疗。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是彻底治疗艾滋病的唯一捷径。
虽然从根本上治疗艾滋病的时间,我们现在还不能够做出预期,但是我想通过全人类的不断努力,这个时间已经在加速靠近我们。
其实患上艾滋病又不意味着死亡,相反,很多患病的人开始重新思考人生,毕竟只能孤单一人前行,很多艾滋病患者都会思考人生的意义,结果很多人心灵得到了洗涤,过的都非常有意义。
艾滋病虽然不能治愈,但却不会影响寿命
艾滋病目前虽然不能治愈,但对于大部分艾滋病患者来说,获得正常的寿命还是没有问题的。
曾经艾滋病还是比较难以治疗的疾病,但华裔科学家发明的“鸡尾酒”疗法,可以针对不同时期的病人,采用不同的药物治疗,因此,很多人虽然不能根治,却不会影响寿命,在加上有一些特殊手段,艾滋病人只要不瞒着夫妻对方,依然可以生出 健康 的宝宝,获得完美人生。
艾滋病人不应该受到歧视
很多人都以为艾滋病人“不检点”,其实很多人患上艾滋病和性无关,修牙,输血甚至打针,都有可能被传染上艾滋病,有很多人,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艾滋儿,他们因为母亲或者父亲有艾滋,生下来就患上了这种“绝症”,受人白眼也不是自己所想,所以其实他们中,很多人都非常可怜。
得益于科学的发展,相信未来肯定能攻克艾滋病,这个日子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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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首先要积极配合治疗,不要破罐子破摔,也不要痛恨命运对你不公,得艾滋病的途径很多,在这里不妄加评论,一定上报当地政府,卫生部门,不要在人传人,现在艾滋病也不是什么不治之症,听医生的话,提高自身免疫力,最主要的千万不要报复 社会 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情,积极配合医生肯定会改善,目前彻底治愈还没有听说,祝你好运吧
HIV属于病毒性疾病,也遵循病毒性疾病的基本法则。
一是,病毒性疾病基本上治愈的可能性较小,平常所见,HBV,水痘带状疱疹。。。
二是,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态,也有自愈的可能,临床多见HBV转阴的,也有报道HIV转阴的。
三,病毒的终极目标是将病毒的DNA代码嵌入人的DNA代码中,改善人的基因结构,最终推动人的进化,相当于转基因技术,只是时间久远一些。所以,
也是对人的进化作出贡献。
目前还没有办法治愈,研发了多年的疫苗前些日子也宣告失败,虽然治愈不了,但只要按时服药,就不会有生命之忧,就如同其它的慢性病一样,而且药物还是免费提供的,既然已经得了,就积极治疗,坦然面对吧,对艾滋病人还是保密的,不会对你的生活照成太大的影响,只是夫妻生活要注意些,通过医疗手段一样可以生一个 健康 的孩子。
艾滋病法律法规为《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你好,艾滋病的临床症状多种多样,一般初期的开始症状像伤风、流感、全身疲劳无力、食欲减退、发热、体重减轻、随着病情的加重,症状日见增多,如皮肤、粘肤出现白色念球菌感染,单纯疱疹、带状疱疹、紫斑、血肿、血疱、滞血斑、皮肤容易损伤,伤后出血不止等;以后渐渐侵犯内脏器官,不断出现原因不明的持续性发热,可长达3-4个月;还可出现咳嗽、气短、持续性腹泻便血、肝脾肿大、并发恶性肿瘤、呼吸困难等。由于症状复杂多变,每个患者并非上述所有症状全都出现。一般常见一、二种以上的症状。按受损器官来说,侵犯肺部时常出现呼吸困难、胸痛、咳嗽等;如侵犯胃肠可引起持续性腹泻、腹痛、消瘦无力等;如侵犯血管而引起血管性血栓性心内膜炎,血小板减少性脑出血等 1. 一般性症状 持续发烧、虚弱、盗汗、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体重下降在三个月之内可达 10%以上,最多可降低40%,病人消瘦特别明显。 艾滋病常见症状 2. 呼吸道症状长期咳嗽、胸痛、呼吸困难、严重时痰中带血。3. 消化道症状食欲下降、厌食、恶心、呕吐、腹泻、严重时可便血。通常用于治疗消化道感染的药物对这种腹泻无效。4. 神经系统症状头晕、头痛、反应迟钝、智力减退、精神异常、抽风、偏瘫、痴呆等。5. 皮肤和粘膜损害弥漫性丘疹、带状疱疹、口腔和咽部粘膜炎症及溃烂。 6. 肿瘤可出现多种恶性肿瘤,位于体表的卡波希氏肉瘤可见红色或紫红色的斑疹、丘疹和浸润性肿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span="">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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