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你感染的可能性不大,如果不放心,可以到疾控中心检查一下,是免费的。
指导建议:
艾滋病的窗口期是3个月,所以3个月后检查可以明确诊断。
首先,吸毒感染HIV的几率是很高的,其次即使这位女士已经感染HIV,也是可以生子的,我建议先让她的丈夫做HIV抗体检测,如果是阴性,那她就无需检测了,因为性伴侣是阴性,她没有感染可能,下面回答的你问题
1.在不知道他丈夫是否感染HIV的情况下,而且她的丈夫有吸毒史,确实有感染HIV的可能,但是可能性不大,即使她的丈夫是HIV携带者,通过性交也不是100%至妻子感染
2.即使这位女士已确定感染HIV病毒,她的孩子也不是100%感染HIV,HIV通过母体传播的几率是30%~40%,而且如果提前接受母体阻断,即使这位女士是一位HIV携带者,她的孩子99%都是健康的
3.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回答
(1)这个孩子该要,因为现在的技术,即使我们最悲观的去想,他的丈夫感染了,而且传染给了这位女士,但是这个孩子也可以是健康的
(2)如果父母双方均感染HIV病毒,那么这个孩子不该要,因为虽然这个孩子是健康的,在这个孩子13岁左右的时候(用现在的技术推测)他的父母会因为HIV发病死亡,这样,这个孩子会成为孤儿,而且,会收到很多异样的目光,必定HIV在中国人眼里还存有鄙视,这对这个孩子而言是不公平的,是不幸福的
最后,我的建议是:先让这个女士的丈夫到当地CDC或三甲医院做HIV抗体检测,如果是阴,那么一家人可以继续正常生活,这位女士不用检测。如果是阳,那么这位女士也要接受HIV抗体检测,如果这位女士是阴,那么这个孩子还是可以生的,但以后跟丈夫的性生活要特别注意使用安全套,而且发生机会感染的可能,请在24小时内到当地CDC做风险评估,和接受抗病毒治疗。如果是阳,我建议这对夫妇不要要这个孩子,理由是上面我说的
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回答和建议,希望您的采纳,如有疑问,请继续问
我也是一位医生,当然不是婚检科的。作为一位医生,虽然有国家法律说病人的病情隐私要保护。但是艾滋病'这种病你要是说告诉配偶没问题,那我也看不下去,这就是帮凶。如果我配偶有艾滋,你婚检明明检查出来了,但却告知没问题的话,我不会告你,也不会杀你,但我回会让你尝尝得艾滋病的滋味。你们这是给我们医务人员摸黑。当然你们说你们也很无奈。有句话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们可以不直接告诉他家人,但你们可以和他们的配偶,就说一句话“检查结果表示你们不适合结婚,至于为什么,检验报告已经给配偶了,你们自己回去讨论吧”这样既没有泄露病情,也可以保证配偶不会伤害。
回答那些说婚检如果不告之对象有艾滋的话,就会杀了医生的人,是不是神经病!这事情能怪医生吗!如果不是有一条法律在那里摆着,谁不想告诉另一个无辜的人,让他做好准备。
根据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 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这个里面的单位或个人,就包括婚检单位和婚检医生,你觉得医生有什么义务冒着违法的风险,来告诉你爱人有艾滋病。更何况,这样的事情又不是没有过,医生最后得到什么结果,你猜猜。
婚检检测出一方有艾滋病,医生也只能跟当事方说明情况,而另一方,在《艾滋病防治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
意思就是说,需要感染艾滋病的一方主动告诉配偶,而不是靠检查机构来告之。虽然很多医生也知道这样不好,但法律在那里,谁敢越红线。所以,与其责怪医生,不如向上头申诉,修改法律。
最后多说一句,有一些情况,医生没有明说,你们自己也要懂什么意思,不要觉得这是没事找事做。
如果在婚检时候,医生发现一方有艾滋病,医生要不要告诉另一方,我觉得这个看情况。为什么这样说,其实理由很简单。
第一医生有义务把病人的真实病情告诉患者本人,因为患者有知情权。但是医生没有义务和权利告诉其他人,包含她的家人或者丈夫。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医生必须告知第三方。
第二在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医生可以告诉患者所同意的第三人,因为这涉及到病人的隐私。还有就是医生告诉第三方后,还可以给他以更专业的角度来分析艾滋病,如何和艾滋病人相处还有注意事项。
第三才是问题的关键。提问者问的是医生不告诉第三方,患者本人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要告诉自己的配偶。其实原因也简单。1.婚姻和爱情双方必须忠诚,如果是欺骗得来的一纸结婚证,离婚也是不可避免的。2.婚姻涉及到共同生活和生孩子的问题,这些都可能传染艾滋病。婚姻里这些又是不可回避的。3.如果艾滋病患者欺骗对方,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艾滋病患者或者艾滋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还卖淫,性传播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我想这里包含了艾滋病。具体细节,自己看法律条文。
所以,做为医生没有义务告诉第三方,但是作为配偶,有责任和义务告诉对方。而且艾滋病患者本人不能故意传播艾滋病。
我有不少这样的经验,不一定是艾滋病,可能是其他的性病(艾滋病需要疾控中心最后确诊,普通医院的医生没有权力诊断)。我会先跟本人说明病情,告诉他想好怎么跟家里人说,很多人要求帮助隐瞒病情,我会告诉患者:您的病情是您的个人隐私,我当然会保护,但您的病有传染性,可能会对您的家人造成伤害,所以您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向他或她说清楚情况,有时候还需要共同治疗。如果家属找我了解病情,我出于对您的隐私的保护,不会直接告诉家属,但我会告诉家属我已经把病情详细告知了您本人并叫他/她直接找您本人了解情况,具体该怎么说您要斟酌好。
经过这样沟通,大部分家属都没来询问病情,(我也很好奇他们是怎么跟家里人说的,但我从不去打听)。万一个别家属来问,我也是按我前面说的那样回答,当然这是针对直系亲属或配偶。非直系亲属就直接拒绝,除非得到病人本人的允许并授权。
顺便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一个性病患者,她姐姐来了解病情,我告诉她我没权利透露患者的病情,但你可以问她本人,我已经告诉了患者本人了。这个姐姐不依不饶,我说行,要我告诉你可以,请征得她本人同意。她外面去转了一圈回来说病人本人同意了。我说这样口说无凭,要把人叫过来当面说。那个姐姐骂骂咧咧把妹妹叫过来,我当着两人的面问清楚后再把病情说明。虽然那个所谓的姐姐很气愤的样子,还说要投诉我,但最后也没投诉,也许投诉了没人理她也未可知。但对我来说问心无愧。
最后说一句,医路难行,且行且珍惜!
医生不告诉你,如果你真的感染了艾滋病,那么说明你的伴侣一直在隐瞒自己是个艾滋病人的事,应该砍的不是医生而是跟你结婚的人,不告诉你自己有病,故意传染给你艾滋病的人!
不是医生故意不说,而是不能说。我国的法律有规定,艾滋病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
如果医生违反了,那么轻则会被停职处罚,吊销执照,重的还可能会吃官司,蹲监狱,如果你是医生,你会故意违法吗?拜托不要道德绑架了,医生不说你们要砍医生,医生如果说了,那艾滋病人要砍医生,你们能保护医生的命吗?
如果觉得,这些法律不正确,那么完全可以去跟领导提,比如说自己先努力当上人大代表,然后提出法案,修改法律,或者更牛逼一些,直接自己当家做主,修改法律去!
婚姻本身就是建立在互相坦诚和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你的结婚对象隐瞒了你这么大的事情,那么你应该怪罪的,是对象而不是医生,怪只怪自己没擦亮眼!
因为法律有规定,保护艾滋病人隐私权,任何机构不得告知除患者意以外的任何人,目的是保护艾滋病群体隐私权。
话说回来为什么要保护艾滋病人隐私权,我们从法律规定方面看是为了不让普通人知道谁是艾滋病患者所以就不会有歧视,不然管电视媒体如何宣传还有一些接受采访的虚伪人士说的在好,普通人都会有恐惧心里这不是很正常的吗人性好不,当然从 社会 稳定方面来看若 社会 把这群人逼入死境会发生什么(若不保护他们隐私他们会找不到工作,找不到配偶),有可能会报复 社会 ,恶意传染他人,造成 社会 分裂。(当然保护了里面依然会有人渣,但毕竟数量少)
这样做造成了什么?老百姓买单,比如你配偶有艾滋病,你无法知晓,得了后只能自认倒霉,所以有时对媒体一些宣传挺反感的。因为他总宣传的很好,他们找一些患艾者说些正能量的话,说他们做的正能量的事,希望群众接纳他们,却从不报道里面一些坏呸,干的恶心事后,群众中招后无法维权的事实。
结论凡事多动动脑子,歧视是我之权利,不歧视也是权利,别进行任何道德绑架
法律规定医生不能讲患有艾滋病这一信息透露给夫妻另一方,如果透露就是泄露患者隐私,是违法的!所以医生不能说。因此,婚检的时候,一定要主动去要求另一半给自己看看他/她的检查报告。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法律规定医生不能讲患有艾滋病这一信息透露给夫妻另一方,如果透露就是泄露患者隐私,是违法的!所以医生不能说。因此,婚检的时候,一定要主动去要求另一半给自己看看他/她的检查报告。
法律规定医生不能讲患有艾滋病这一信息透露给夫妻另一方,如果透露就是泄露患者隐私,是违法的!所以医生不能说。因此,婚检的时候,一定要主动去要求另一半给自己看看他/她的检查报告。
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合理。艾滋病是一种绝症,主要通过性传播,如果不治疗,活不了多久。而夫妻可以说是最亲密的关系,两人要亲密接触、生活。如果不知道对方患有艾滋,在性行为中,通常是不会进行任何保护措施的。也就是说,如果婚姻中有一方患有艾滋,那么婚后传染给另一半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而且,目前我国的艾滋病人数猛增,已经突破了100万了,这个数字还是比较恐怖的了。
我觉得人的 健康 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力,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力,高于其他的权力,比如隐私权。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何谈隐私?如果婚检之后,不能讲一方患有艾滋的事实告诉另一方,婚检的意义何在呢?
当时,目前法律就是如此规定,医生一旦好心告诉了对方,吊销执照,坐牢都是有可能的。山东聊城的所谓“假药门”事件,大家都有印象吧。
因此,自己在进行婚检之后,一定要记得去看看自己另一半的检查结果。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不给你,那么你就要小心一点了。擦亮眼睛,人心叵测啊。
不仅是婚检,目前几乎所有手术前都会做术前检查,都包含了艾滋病的初筛,初筛阳性会要求再次抽血复查,很多医院连确诊的资格都没有,比如有些地方就是疾控中心出确诊的报告!一旦出结果,就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登记在册!外科医生常常都会遇到这种报告,目前法律规定有两方面:一是不能像患者以外的第三人泄露病情!二是患者自己有义务告知配偶等等,采取预防措施!既然如此,如果医生不告知患者家属,家属要怪医生!医生告知家属,这是违法,患者又要怪医生!谁给医生活路?争论那么大,全 社会 都该反思,难道就不能想想怎么来完善相关法规,要让无辜的 健康 人群冒风险,让无辜的医务人员背锅???
婚检配偶检出艾滋病,医生没有告诉你,这个可真不能怪医生,要怪只能怪你的配偶。
根据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包括医生的,现实生活中,但凡做大一点的手术,都会有艾滋病筛查这一项,譬如怀孕生孩子,我记得当时验了六管血,其中一管血就是验是否有艾滋病,这也是阻断艾滋病的一种方式。
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首先要弄清楚:是有艾滋病史还是有艾滋病,有艾滋病史和有艾滋病是两码事。有艾滋病史是以前得过,经过治疗好了后叫病史。有艾滋病隐瞒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去艾滋病康复中心调出档案看看不就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了吗?先别急于追究谁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旦人家治好了,美好的姻缘不还能继续吗,艾滋病治好了是可以结婚的。
但是隐瞒艾滋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有些疾病是不允许结婚的,比如传染病,比如某些医学上无法治愈的疾病,艾滋病就是其中之一。如果你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在婚前隐瞒了这个疾病,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和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其承担一切后果。包赔你所有的损失,甚至可以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对方不配合,或者不承认其有艾滋病,你可以要求其拿出体检报告。如果拿不出,或者不愿意体检,你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而且我觉得为了有效防止这种病的传染,我们国家应该立法,强制执行婚前健康检查。以前有现在不强制是错误的,应该恢复强制,并且检查项目包含一切传染、遗传疾病,这不仅是个人隐私更是社稷大事。
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婚前隐忙了有艾滋病,买买散散是不是人啊?有艾滋病还要结婚吗?会传染给对方的,就是你俩再恩爱也不能结婚生子女啊?会影响下一代人,你们应该是终止这份感情,事都到了这一步,送他她去受法律的审判,算了吧没意思了,你俩早日分手吧,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得饶人么就饶人吧!佛说一切随缘吧,祝你们:全家幸福快乐每一天。
法院审理后,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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