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健康证是要求不可以有乙肝等血液传播性疾病的指导意见建议还是先先治疗,等恢复之后,或者是基本恢复在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健康证,具体参考以下:
1、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并宣布取消厨师、餐厅服务员等四类职业人员上岗前的乙肝项目检测及门槛;
2、2010年2月初,卫生部、人保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须在30天内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的入学、就业权利。这些措施大大消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各方面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新颁布的《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中明确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中,不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以从事餐饮业工作。所以,只要肝功能正常应该是可以办 健康证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可以。乙肝病毒携带者,肝脏功能正常,肝脏的形态结构正常,可以从事餐饮行业,现在餐饮健康证的办理,不检查乙肝。乙肝一般指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慢性乙肝)是指慢性乙肝病毒检测为阳性,病程超过半年或发病日期不明确而临床有慢性肝炎表现者。临床表现为乏力、畏食、恶心、腹胀、肝区疼痛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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