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对该药物有过敏症状的患者,以及药物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参地益肾口服液。
自身属于过敏体质的患者,需谨慎用药。患有感冒发热的患者,不宜服用该药物。儿童,以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病、肝病等慢性疾病的患者,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药物治疗。
身为补肾合剂,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它既含了药品,但是也是属于保健品。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
2.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3.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标志,其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将暂停其在辖区内发布广告,经原抽检部门或上级部门再次抽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
5.印刷品广告须要以工商部门审批内容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广告内容,须注明印刷品审批号。
6. 保健食品已开启备案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并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3]。
鉴别方法
1.第一招:认准正规进口保健食品,有“小蓝帽[4]”,以及保健食品批号如“国食健进××号”。
2.第二招:国家有明文规定,正规进口保健食品应有标准中外对照标签,且中文字体须大于外文字体。
3.第三招: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有效卫生合格证书,并贴有防伪标志。
4.第四招:产地清楚。按规定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代理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老百姓可利用中英文对照,检查是否标注。
5.第五招:具备基本要素。正规进口保健品一样也须有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日期等国产保健品标准要求。
相关规定
2018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发布,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5]
2020年1月1日[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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