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儿童疫苗接种本,需要提供宝宝的准生证和家庭的户口本。疫苗接种本上都会记录每一次疫苗接种的时间和接种的疫苗的品种。在儿童入托或入学的时候提供给学校的。预防接种本不能丢失,如果儿童因搬迁外出,寄居外地的,可以到迁移后的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门诊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新生儿出生的产科(产科接种门诊)应告知监护人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接种门诊建立预防接种证,或直接为新生儿办理预防接种证。如预防接种证遗失,应及时到接种门诊补办。
法律分析: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需要带好宝宝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出生时在出生医院接种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记录,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预防接种证》。带上孩子的预防接种证到预防接种门诊即可办理。无论是否在现居住地接种过疫苗,只要带上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就能在各预防接种门诊办理查验证证明,不需要回户口所在地。
常规辖区接种门诊人员登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询以往已接种疫苗信息,根据接种信息开具查验证明。
查验证是由专业预防接种机构对儿童预防接种记录进行核查,判断儿童是否已经完成相应年龄阶段对应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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