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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预防针本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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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预防针本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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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黄草

溪黄草

2025-09-04 03:53:11

如果儿童预防针的本儿不小心丢了,那么是可以到当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者是社区医院来进行补办的,这些地方都是有预防接种本来进行补办的,并且在电脑上都有预防针接种的记录,可以将记录重新打在预防接种本上,这样就可以补办了,所以没有必要担心,按照流程走就可以了。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徐长卿
    回复
    2024-03-29 12:12:13

    由监护人及时携带身份证明向原预防接种单位提出申请,由原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疫苗接种证补办需要携带孩子户口本、家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安排补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妥善保管好接种证并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到指定的接种点接受疫苗接种。如儿童未完成规定的预防接种,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接种证在迁移后的新居或寄居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点)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应妥善保管好接种证,它是儿童身体健康的身份证,以备孩子入托、入学、入伍或将来出入境的查验。”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
    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 南絮
    回复
    2024-03-29 12:12:13

    丢失疫苗本之后想要去补办并不是什么麻烦的事情,直接去当地注射疫苗的地方就能补办。毕竟现在都是联网的,在电脑上面就能看到宝宝的个人信息,然后在按照上面的内容重新打印本子即可。

    小孩打疫苗的本子丢了,是要求监护人带上以下资料到初次申请办理疫苗本的医疗机构申请补办的,还需要提供当时登记资料的相关联系人电话才可以进行办理:1、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2、小孩出生证明原。3、小孩健康手册。4、可以证明小孩疫苗号码的相关资料。

    疫苗本丢了之后是可以补办的,当事人应当携带孩子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等证件进行补办。我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疫苗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疫苗本可以补办。
    疫苗本可以补办是因为疫苗的有效性并不会因为错过接种时间而消失。疫苗是通过引入病原体的成分或者病原体的基因来引起人体的免疫反应,从而增强免疫系统对于该病原体的防御能力。因此,即使错过了预定的接种时间,只要尽快补办疫苗,人体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免疫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疫苗可以补办,但是最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种疫苗,这样可以确保免疫系统能够及时建立对病原体的免疫防御。错过接种时间可能会增加感染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因此,建议大家按照接种计划提前预约并接种疫苗,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景天
    回复
    2024-03-29 12:12:13

    防针本丢了补办的,可以拿自己进行注射预防针的各种证据如交费的发票,以及拿药的处方到进行打预防针的单位。当然也可以通过自身有效的身份证明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补办,因为所有单位在注射预防针后都在电脑系统上进行有详细的登记预防针本丢了补办,需要以下的证件:
    1、应准备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3、母子保健健康档案。带上这些材料,去之前接种疫苗的医院或是卫生防疫站去补办一个。现在都有接种疫苗的电脑记录,应该可以顺利补办。
    目前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安排补种。据疫苗禁忌症发生情况可以判断该儿童是否可以接种疫苗;发生异常反应时可以根据疫苗批号追查疫苗是否存在问题;据医生签字可以查到该接种的责任人、预约日期可以提示及时进行接种;疫苗知识和接种反映知识可以增进儿童家长对免疫接种的了解;上托儿所、上幼儿园、上学、出国需要查询预防接种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安排补种。

  • 离亭燕
    回复
    2024-03-29 11:11:03

    接种疫苗本丢失了补办需要携带孩子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到原先接种门诊进行查询办理。

    1、当我们发现孩子的预防接种证不慎丢失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去当地预防接种部门向疫苗接种医生说明。作为家长需要提供孩子出生年月日,具体的您要问当时的接种单位,一般这种资料是要保存20年的。
    2、最好把孩子出生证带上,一般你孩子经常在哪里接种疫苗,都有记录的,现在基本上网保存,查找比较方便。当然家长也无需着急上火,科技的时代电脑会自动保存以前的信息,相应的接种部门会很方便查询以前的信息。

    扩展资料
    接种疫苗禁忌
    (1)卡介苗禁忌:早产的宝宝、低出生体重的宝宝(出生体重小于2500克)、难产的宝宝应该慎种。正在发热、腹泻、严重皮肤病的宝宝应缓种。结核病,急性传染病,心、肾疾患,免疫功能不全的宝宝禁种。
    (2)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禁忌:服苗前一周有腹泻的宝宝,或一天腹泻超过4次者,发热、急性病的宝宝,应该暂缓接种。有免疫缺陷症的宝宝,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如激素)的宝宝禁用。对牛奶过敏的宝宝可服液体疫苗。
    (3)百白破疫苗禁忌: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有抽风史的宝宝,严重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4)麻疹疫苗禁忌:患过麻疹的宝宝不必接种。正在发热或有活动性结核的宝宝,有过敏史(特别是对鸡蛋过敏)的宝宝禁用。注射丙种球蛋白的宝宝,间隔一个月后才可接种。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二十条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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