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和死产的区别,只是概念的不同。一般死胎主要指的是胎儿在宫腔内已经死亡。而死产,说明在没有分娩之前,胎儿应该是有呼吸和心跳的,但是在分娩过程中引起了死亡。
死胎和死产大多在临床上都是有原因的。如果怀孕以后一般平时要注意观察胎动的变化,也要通过定期的检查来确定怀孕是否正常。
(1)死胎是母猪未发生分娩行为时,胎儿已在体内死亡。(2)初生死亡是仔猪进入产道后发生的死亡。(3)虽然两者在出生后都是死的,但其死因不同有必要进行区分。鉴别的方法是“肺漂浮实验”:用手术刀将死猪的肺脏取出,放在一桶水中。如果肺脏漂浮在水面上,说明仔猪生下是活的,因为肺中有氧气存在。如果肺脏下沉,说明仔猪是死胎。这个实验是检验“初生死亡”的很好方法。
胎停是与孕妇的年龄有关的,年龄越大就越容易出现胎停,也可能是由于卵子质量差或子宫环境差造成的。所以无论男女都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找出病因。黄体功能不全:支持胚胎发育的孕酮,在妊娠前8周来自母亲的卵巢,8周后来自胎盘。如果准妈妈卵巢功能不好,怀孕后,身体无法分泌足够的孕激素来维持胚胎的发育,就有可能导致胎儿悬空的问题。
1.黄体功能不全,最好及时就医,遵医嘱调理身体。甲状腺功能障碍:如果准妈妈有甲亢或甲减,可能导致胎停、流产或胎儿畸形。很多甲状腺功能异常的人没有明显的症状。建议准妈妈孕前做相关检查,排除。建议高龄孕妈妈不仅要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还要随时随地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孕前和孕检应该是一样的。
2.胎停又称胎儿停育,也有人称之为死胎或死产。其实是流产的一种,主要是因为怀孕的孕周慢慢开始增加,但是胚胎不发育,甚至没有胎心,医学上也叫稽留流产,比自然流产更麻烦,因为可能要吃药甚至刮宫才能排出胎儿。
3.年龄较大的夫妇,胎儿悬浮的可能性可能较大,因为我们的生殖系统在老年后功能下降,所以老年后卵子质量会下降,染色体容易出现异常。在怀孕过程中,孕妇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出现免疫系统异常。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孕妇会变得非常虚弱,经常感冒生病。因为免疫系统能力在不断下降,无法为胎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能量,所以这也是胎停的原因之一。以上就是对胎停与孕妇的年龄有关吗,年龄越大越容易出现胎停吗这个问题的解答。
死胎在古代意味着不吉利。
死胎是指妊娠20周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死产,亦是死胎的一种。死胎主要是由于母体因素、胎盘脐带因素和胎儿因素导致,孕妇可感到胎动消失、乳房退缩、体重不增甚至减轻、有血性或水样阴道分泌物等症状,需要及时进行B超检查,确诊后通过药物或手术治疗尽早引产。
预防
1.孕期慎重用药
许多药物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体,进入胎体的药物是否会对胎儿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多大,这和用药的剂量、持续时间、药物种类、给药途径、胎儿易感性等因素有关。以用药时间为例,如果在初孕4~6周的胎儿器官形成期,往往最易致畸。一般说来,用药时间越早、持续用药时间越长、用量越大,则危害亦越大。
2.避免病毒感染
怀孕初期2~3个月,胎儿对病毒十分敏感,因为一些病毒如单纯疱疹病毒、麻疹病毒、乙型肝炎病毒、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流感病毒等均可引起胎儿畸形。如果患活动性结核病、肝炎,宜终止妊娠。因此孕早期应尽量少去公共场所,预防病毒感染,增强体质,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孕妇要避免感冒。
3.避免有毒化学物质
过多接触洗涤剂容易造成流产,也应引起注意。放射线、同位素、化学工业毒物如苯、氯丁二烯、亚硝胺、铅以及剧毒农药均有致畸作用。从事化工生产或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孕妇,应尽量调换工作。农村孕妇不要喷洒农药。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 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 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 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 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 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 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 知》 (市卫发 [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 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 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 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 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 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 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 . 但从 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 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 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 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 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 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 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 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 《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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