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大致要2至3个月时间获得批准,最后定增实施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
定向增发的流程:
1、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预沟通,获得同意;
2、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4、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5、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
6、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7、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定向增发的作用: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
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
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
5、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当前上市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集团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
6、定向增发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手段,促进优质龙头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成长;
7、非公开发行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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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是普通债券和可转换为股票的期权的混合物,可转债价格和基准股票价格的差额构成了内涵期权的价值。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再转换,期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或者直接在市场上出售可转债变现,也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顾名思义,可转债基金是指主要投资对象是可转换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可转债基金将可能把相关的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
在转股期内,当发生基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基础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时,即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时,可转债基金将通过转股实现获利;
当存在可转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时,可转债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当由于基础股票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时,可转债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已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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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可攻退可守的可转换债券很有意思。
什么是可转债?可转债,全称是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型融资方式。它允许持有者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价格或比例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经过了16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国际上已经成为重要的融资方式。可转换债券市场也已经发展成为股票和债券之后的第三大证券市场。
可转债是一种再融资的方式。
可转债具有特殊的优势。
可转债能够限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首先,可转债是一种再融资的方式。
当上市公司需要资金完成自己的投资计划时,除了利用自己的留存收益外,就要考虑从外部进行融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增发、配股、发行债券及优先股等。其中,定向增发仍然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主要方式。
其次,可转债具有特殊的优势。
许多东西方学者都曾经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的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假设来解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1)资本成本低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同时兼具股权性和债券性。而正是由于可转债中转换权价值的存在,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相对比较低。
(2)调整资本结构
Stein(1992)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前人股权融资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后门权益融资假说”。他认为信息不对称对导致直接发行债务进行融资可能会导致很大的财务风险。
如果选择发行可转债,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情况调整融资策略,决定是否提前赎回
通常情况下,定增审批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增预案到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实际上所需要的时间通常在3到6个月,但审核通过并不代表可以实施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还需要拿到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这中间通常需要20到30日。
拓展资料
证监会职能部门
办公厅
草拟机关内部办公的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组织会内有关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编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资料;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档案;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的议案、提案。
发行监管部
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按规定监管境外上市中资企业的有关活动。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拟订创业板证券发行的法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监管创业板证券发行活动;监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相关的保荐业务;协同拟订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则,负责创业板发审委组建及运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市场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不上市流通的国债及企业债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清算、登记、托管机构的设立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品种;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活动。
机构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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