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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对称,你情我愿

时间: 2023-03-21 20:13:46

信息对称,你情我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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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经济生活有关知识分析我国“城市病愈演俞烈的原因”

城市病得由来,城市病是由简单粗暴的经济发展方式引发的,深层原因是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诉求。因为政府的得利倾向明显,所以在政治上政府往往需要持续其经济模式,但是长期的简单粗暴,不戴套又容易引发反感,于是需要第三方力量制约其扩张的野心,于是 人 大,政 协等开始露头发表意见,通多方合议,让简单粗暴有些情趣,虽然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看起来就像是你情我愿。
最后说为人民负责,为人民负责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号召下发展经济,一层是解决城市病的前提下制约经济。由于都是对人民负责,很难明确对人民负责是那一层面。
我国城市病问题研究:起源、现状与展望
发表时间:2012-09-07 来源:沣西新城 点击数:3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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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继续稳妥推进城市化。按照中国城市化所处阶段及其趋势判断,到“十二五”期末城市化率将可能达到或超过50%。然而,根据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发布的《2006-2010中国城市价值报告》,六大城市病正给中国城市和谐、均衡与可持续发展带来潜在风险,人口无序集聚、能源资源紧张、生态环境恶化、交通拥堵严重、房价居高不下、安全形势严峻等将是“十二五”期间中国城市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城市中国”如何健康前行显得极为重要。意识到这一问题,学者们围绕如何提防和治理城市病问题展开了探索性研究,试图回答:破解当前城市病难题的手段何在?中国将以何种步伐迈入城市时代?又将以何种模式续写中国城市化的传奇?
2我国城市病问题研究的源起
早在唐朝,我国城市人口已经占全国总人数的10%左右,而当时的世界城市人口只占总人口的3%左右。但一千多年以后,到1949年,中国的城市人口却仍占全国的10%左右,而同时期世界城市人口已占28.8%,直到1996年,中国的城市化率才首次超过30%而进入城市化加速阶段。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城市的兴起始于工业革命,人口迅速增长推动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导致了城市病问题的出现。对此,西方的学者开始探索城市病的治理之策并提出了一些理想的城市发展模式。相比而言,由于中国城市化的时间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所以伴随而来的城市病及其研究相对较晚。直至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城市病问题才开始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注意。如今,回顾这些早期文献,可以发现我国城市病研究内容相对简单,即主要围绕城市化问题而提及城市病,并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学者们首先是注意到了西方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城市病问题,如吴友仁(1979)指出资本主义城市化的过程中,大城市的人口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中小城市,其结果是交通堵塞、公害严重、住房紧张、居住条件恶化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等。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城市化及城市病是资本主义特有产物的观点,杨张乔(1988)作了回应,认为我国的城市社会问题,在许多方面与世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有相似之处,只是在与社会制度的联系上,表现出各自“质”的异性。其二,把中国城市化模式同城市病相联系,其中有关城市规模的争论最为激烈,一些学者认为城市病是由于城市过大而产生,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如刘纯彬(1990)认为“人们看到了大城市病的严重,主张发展小城镇,而实际上小城镇的病要比大城市严重得多”。其三,认为城市化过程中人口过度集中于城市而导致了城市病,如黄荣清(1988)指出城市人口增长过快导致劳动者的就业率停滞或下降等问题,进而出现了所谓的“过度城市化”。
3我国城市病问题研究的现状
3.1城市病的内涵和特征
截至目前,城市病并无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定义。直观上,城市或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种种负面效应都可称为城市病,由此看来其所囊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张汉飞(2010)指出城市病到底指的是大城市病还是中等城市病或是小城市病是许多研究区域经济学的学者们需要探讨的问题,而“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主要强调的还是特大城市病、大城市病。即便如此,从研究者的不同视角,仍然可以将其界定形式大致划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城市病的“病态”特征而列举出城市病的主要病症,这一界定方法在我国的城市经济学教材中十分流行。如张敦富(2005)认为由于城市生活的复杂性,城市中也不可避免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包括有关环境区位问题、有关资源分配问题、有关偏差行为问题、有关社会制度问题等。作为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还面临流动人口、拆迁问题和老龄化问题等。胡欣、江小群(2005)将城市病划分为二十四类:大拆大建、无序开发、住宅问题、烂尾楼、城中村、流动人口集聚与城市烂边、水危机、垃圾围城、环境污染、马路杀手、工程误区、绿化误区、空城现象、热岛效应、病态建筑、劳动力资源损伤、文化资源过度开发、公共卫生体系滞后、城市地质灾害、交通堵塞、基础设施布局不合理、城市管理不力、规划问题、安全问题等。二是基于城市病产生的内在原因而进行界定。相对于第一种界定,这种定义方法试图把握城市病的本质,因而显得更为深刻。周加来(2004)认为城市病是指在我国城市化尚未完全实现的阶段中,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于城市系统存在缺陷而影响城市系统整体性运动所导致的对社会经济的负面效应。张汉飞(2010)认为城市病的本质就是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和城市化发展规模的匹配度失衡。城市的资源环境是有一定承载能力的,随着城市的膨胀,城市的资源环境越来越不能适应城市的良好发展。另外,城市组织管理落后于城市化过程也被认为是造成城市病的重要原因。三是基于城市化的角度而进行的界定。与前两者主要侧重于将城市作为独立“个体”加以考察不同,这方面的观点认为城市病是因城市化而产生。如曹钟雄、武良成(2010)把城市病定义为:是城市化进程中因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的环境、资源、基础设施等难以适应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与城市发展不协调的失衡和无序现象。城市病是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而产生的,它是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自身系统存在缺陷,从而影响城市系统整体性运动所导致的对社会经济的负面效应。王桂新(2010)指出,一般认为大城市病是在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城市人口的过度集聚超过工业化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造成的,所以有时也称大城市病为“过度城市化”。
3.2城市病产生的原因
根据世界城市发展的一般历程,城市发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城市化、郊区化、逆城市化、再城市化。在城市化发展阶段,如果人口的过度集聚超过了工业化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可能产生一系列的城市病问题。在有关城市病内涵和表象特征的基础上,学者们不断地尝试探讨城市病背后的原因,取得了较为丰富却又相对零散的成果。根据不同的研究角度,可以将城市病的原因归结为:一是认为城市病是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如徐传谌、秦海林(2007)认为由于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共服务并不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竞争性,或排他的成本过高,因此,由市场提供的供给量往往小于实际需求量。这其实是认为市场机制无法自觉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因而导致城市的“公有地悲剧”。王桂新(2010)同样指出市场经济往往有使城市规模过大的倾向,这些市场的消极作用或市场的失败,可能造成或加剧“大城市病”。曹钟雄、武良成(2010)认为隐藏在城市病表征下的内在决定性要素为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具有公共品属性,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容易产生过度消费之问题,往往不足以支撑城市的发展,进而导致城市病的产生。但他们同时指出尽管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是纯公共产品,但是公共治理和市场价值的分配可以影响其城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因此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度安排是否得当会对城市病具有重要影响。显而易见,一旦认同城市病是市场机制作用的自然结果,就是承认城市病是所有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社会问题,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共同面临的课题。二是认为城市病是政府的原因而造成。结合城市病发展的不同阶段,周加来(2004)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析,他认为:在城市化起步阶段,由于城市化速度慢,经历的时间长,形成了政府对城市的僵化管理模式及城市规划的严重落后,为城市病留下隐患;在城市化加速阶段,起步阶段的城市系统与功能已越来越不适应城市人口增加和城市规模扩张的需要,以城市建设系统滞后为病因,以交通拥挤、住房紧张、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为病症的城市病首当其冲地显现出来。各城市管理者把精力和目标放在经济建设上,忽视了生态效益、环境污染等;在城市化的基本实现阶段,受传统思维惯性约束,管理者面对许多新问题束手无策,而被管理者则面对管理者的无能也无可奈何,由此双方往往发生冲突;全社会的目标都集中在经济效益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被忽视,甚至以牺牲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谋求经济效益。基于在现阶段的我国政府部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曾广宇和王胜泉(2005)指出,由于工业特别是其中的制造业在GDP中所占份额较大,政府要出政绩,就要在工业上进行圈地运动。因此,“GDP政府”容易忽视其它不大容易显示政绩的事情,尤其是需要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发展事业发展滞后。因政府职能缺位而出现城市病的机率并不为少。此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GDP政府”还容易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城市,导致城市规模超过最优状态,进而带来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三是认为城市病是由城乡矛盾所导致。早在20世纪中期,托达罗就意识到很多发达国家面临广泛的城市失业和乡村向城市移民的持久性现象。然而,由于西方城市发展观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导致相关研究大都站在城市的角度研究城市病问题,而没有将城乡关系纳入分析框架之内。正如刘永亮、王孟欣(2010)所言:“现有文献虽然研究角度不尽相同,研究结论也有所差异,但有一点基本相同,即往往单纯地从城市自身角度去思考和解决城市病”。事实上,城市和乡村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必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此,必须从城乡关系角度去研究城市病,寻找更为根本和深远意义上的解决之道。城市的发达和农村的疲敝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的基本背景,而涌向城市的人口一旦超过城市现实承载力,就会引发城市病,因此城乡发展失衡是催生城市病的重要因素。
3.3城市病的治理
回首过去,中国加速城市化的历史虽然只有短短的30年,但“快”字当头,城市化率由1978年不到18%提高到2010年接近50%。放眼未来,我国还将持续处在城市化的高峰期。未来的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城市中国,需要关心的问题是城市中国是好或是坏?是健康或是病态?为此,2000年,中国市长协会就推出了中国城市化发展战略“白皮书”——《2001-2002中国城市发展报告》,首次提出“以发展克服‘城市病’、以规划消除‘城市病’、以管理医治‘城市病’”的防治城市病的宏观理论,为我国的城市病治理提供大的原则和方向。自此,逐渐有更多的有识之士就中国城市病现状或者潜在病症开出药方。首先,立足于城市本身而提出的治理方法。其一,意识到城市规划的重要性,认为缓解城市病的利器之一就是加强城市规划,使城市发展从无序走向有序。事实上,国外城市如伦敦20世纪40年代后编制了“大伦敦规划”,东京编制了“首都圈整备计划”,巴黎于1961年建立了专门机构“地区规划整顿委员会”,墨西哥城于1987年制定了第一个“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其二,就是要控制人口进而控制城市规模,如丁金宏(2011)指出大城市的病态是以“大”为根本病因,要缓解或消除大城市病,控制人口规模不啻为治本之策。郑亚平、聂锐(2010)认为城市人口规模在170~250万之间时,投资回报较高,社会福利较好,对要素有较强的吸引力,城市规模产生集聚经济效应和扩散辐射能力比较明显,且没有明显的“大城市综合症”,城市的综合效益比较显著。其三,一些学者针对交通拥堵、住房紧张、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就业困难、贫民窟而分别提出的对策也属于这一研究范畴。其四,以人为本的城市治理的理念及增强公众参与度也逐步得到学者们的关注。其次,从城市与区域的关系提出治理方法。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所以很多学者从城乡系统的角度提出了治理城市病的对策,他们主张突破以往就城市论城市、就农村论农村的片面做法,建立互补互促、协调统一的新型城乡关系,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城市化战略。刘永亮、王孟欣(2010)指出我国的户籍制度、小城镇战略也并未有效缓解大城市的人口压力。世界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靠控制大城市规模和鼓励发展小城镇的做法并不能有效解决城市病问题,根治城市病必然要寻找新的出路,而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发展平衡,则是解决城市病的根本之道。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两位学者建议:努力解决城乡教育失衡问题;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战略高度;设法保留农民工的“保命田”。朗朗、宁育育(2010)从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关系现状出发,综合分析了当前一些学者有关城市风险的看法,认为:一方面,近年来,中国的工业蓬勃发展,很多农民都扔下土地,进工厂工作,可是一旦这些工厂转移到劳动力更为廉价的其它地区,大量的人失去土地,也没了工作,将成为城市贫民。另一方面,在中国,解决城市的问题必须考虑农村,中外学者中早有这种共识。城市问题和农村问题是缠在一起的,没有农村的建设,城市问题也难寻答案。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一些学者主张通过发展城市群、卫星城等实现对中心城市压力的有效缓解。再次,从城市化道路的选择上提出应对之策。在我国城市发展历史上,城市化发展模式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王小鲁(2010)对中国城市化路径与城市规模进行的经济学分析指出:小城镇由于达不到经济规模,将无力承担必要的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及运营支出,导致污水横流、垃圾成山,生活环境严重不佳;市场调节下的大城市合理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资源合理利用,尤其是节约土地资源,这事实上是主张大城市克服小城镇病的观点。他同时认为超大城市由于收益与成本负担不对称可能产生大城市病,但是通过合理规划进行疏导和加强周边次级大城市有序发展,将有效减轻其膨胀压力。然而,与此不同,近期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城市化发展研究”课题组(2011)则指出发展中国家有过度大城市化的痼疾,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城市病正在集中爆发,为此我国需要依赖中小城市推进城市化道路。其实,由于城市化质量差,无论是小城镇还是大城市,都有可能患上城市病。万广华(2010)就认为虽然大城市化战略能够通过集聚经济带来规模收益,但会加剧城市住房、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给矛盾并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反过来说,发展小城镇的成本也不一定低,也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且这个暂时的“缓冲带”和“蓄水池”还可能面临二次转移成本,从而带来人力和资金的浪费以及资源配置的低效甚至无效。鉴于此,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观点,即通过发展城市群以克服小城镇化和大城市化问题的主张正在悄然流行起来。最后,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新型城市发展模式。为应对传统城市发展模式所导致的城市病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谋划“城市转型”,发展新型城市。几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将发达国家新型城市理念介绍到国内。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一些城市也正在认同并致力于向新型城市发展方式转变。
(1)健康城市。世界卫生组织(WHO,1994)将其定义为:健康城市是指不断创建和改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不断地扩大社区资源,使人们在享受生活和充分发挥潜能方面能够相互支持的城市,其目的是通过人们的共识,动员市民与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合作,以此提供有效的环境支持和健康服务,从而改善城市的人居环境和市民的健康状况。我国学者陈柳钦(2010)率先将健康城市及其理念引入国内,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
(2)生态城市。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中,指出生态城市是“从自然生态和社会心理两方面去创造一种能充分融合技术和自然的人类活动的最优环境,诱发人的创造性和生产力,提供高水平的物质和生活方式”。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行生态城市研究和建设。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鼓励在全国范围内创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目前有广州、上海、宁波、昆明、成都、贵阳、长沙、扬州、威海、深圳、厦门等约20多座城市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
(3)低碳城市。低碳城市作为一个新兴概念,还处在研究探讨当中,缺乏统一准确的界定。气候组织给低碳城市下的定义为:在城市内推行低碳经济,实现城市的低碳排放,甚至是零排放。2008年初,世界自然基金会以上海和保定两市为试点推出“低碳城市”发展示范项目。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至少有100个城市提出了打造“低碳城市”的口号,没有一个省份缺席。
(4)宜居城市。宜居城市是指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协调发展,人居环境良好,能够满足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适宜人类工作、生活和居住的城市。1996年,联合国人居中心在伊斯坦布尔召开联合国第二届人类住区大会通过的“人居议程”明确提出了“适宜居住的人类住区”概念。2005年1月27日,国函[2005]2号文件《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首次提出建设“宜居城市”。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00多个城市明确提出建设“宜居城市”目标。
(5)紧凑城市。1990年,欧洲社区委员会发表《城市环境绿皮书》,正式提出“紧凑城市”的概念,认为紧凑城市相对密度较高的城市更能减少交通、能源需求以及环境污染,从而更好地保证生活质量和环境状况。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借鉴紧凑城市理论,采取高密度、多样化、公交导向的城市土地开发模式是实现我国城市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6)创新型城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应对城市衰退和全球化,国外不少学者开始研究创新型城市问题。我国学者于21世纪初开始将“创新型城市”的概念引入国内,尤其是2006年初全国科技大会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后,许多城市相继提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创新型城市是以知识和人力资本为驱动力,创新资源高度聚集的城市。由于创新型城市摆脱传统城市高消耗、高投入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因而成为克服城市病的选择之一。
(7)智慧城市。“智慧城市”是目前最热门的话题,也是国内最前沿的研究课题之一。IBM公司指出“智慧城市”是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智慧城市”的理念提供了城市创新发展的新思路,开辟了认识城市、发展城市的新视角。目前,上海、深圳、南京、武汉、成都、杭州、宁波、佛山、昆山等城市相继推出了“智慧城市”的发展战略。
4简评
4.1必然性VS偶然性纵观有关城市病界定及其产生原因的研究,可以很明显发现学者们对城市病的产生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认为城市病伴随着城市或城市化进程而必然产生,如谢志强、梁洪波(1991)较早著书专门论述城市病问题,他们认为,中国城市在走向现代化、高度城市化的发展道路上将面临人口过多、环境污染、空间拥挤、交通拥塞、就业困难、治安恶化、管理低效、资源短缺、城乡冲突或社会失衡等问题。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台“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城市发展政策正是基于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城市可能会产生“大城市病”,但大城市与“大城市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王小鲁、王桂新等知名学者主张发展大城市。截至目前,这两派的论争还在继续。而在实践上,世界不同城市的不同发展过程中城市病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不一样,因此也很难得出城市病存在是否具有必然性甚至规律性的结论。这给认识我国城市病问题和城市规模取向都带来了不少的困惑。
4.2表象性VS内在性城市病具有诸多显而易见的症状和特征,一些学者在归纳这些病症的基础上将其等同为城市病,并分门别类提出具体的治理对策。由于研究者涉及城市规划专家、城市社会学家、城市环境学家和城市经济学家等,因而其建议也具有很大的不同。与此相反,另外一部分学者相信城市病表象的背后必然存在一定的内在机理。由此,他们致力于研究城市病的内在本质性原因,如城市运行的外部性规律、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规律、城乡结构关系等等,认为这些因素可能是造成城市病的共性或者根本原因。很显然,无论是在城市病的“防”还是“治”上,后者更具有价值。因为只有找到城市病的内在性病根,才能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然而,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是更具难度和挑战性,故而当前还未取得一个共识性的成果。
4.3孤立性VS系统性根据对城市病的认识视野,还可将相关的研究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将城市首先孤立起来,进而专注于城市内部找寻城市病的起因;另一种是从区域系统性、城市开放性的角度考察城市病问题,认为城市病的出现不仅仅是因为城市自身出现了问题,而且还是城市与外部系统失调的结果。例如一些学者将城市和区域、城市与乡村视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认为由于两者之间无法实现良性循环而导致了城市病,进而指出防治城市病需要站在区域的高度。发展卫星城、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或者一体化、建设城市群等都可认为是基于系统性视角解决城市病的主张。显然,由于这方面研究涉及到多个不同客体,因而将会变得较为复杂,但也更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应是今后重点的探索方向。
4.4市场VS政府
地方发达国家城市化过程往往更多依靠市场推进,但是结果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城市病问题。事实上,由于市场机制完全发挥效力需要以市场出清、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为前提条件,而城市发展中的社会保障、公共资源和服务等要素并未能内生化于市场当中,因此导致市场的失灵。鉴于此,我国大多数研究者都或明或暗地认为城市病是市场机制或者是自然规律的结果,为此需要政府的介入。确实,政府在城市规划引导和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然而政府也可能存在失灵,拉美国家的城市病问题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对我国而言,曾经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等城市化发展模式,城市病问题也从未间断过,为此,将来需要好好总结这些经验和教训,正确界定市场和政府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角色,这对防治城市病至关重要。
4.5静态VS动态
城市作为有机体具有自身的生命周期,城市化也具有公认的S型规律,两者都暗示城市病问题应该从动态的角度加以审视。而目前的研究大多局限于静态研究,缺乏结合城市发展的阶段性对城市病进行分析,其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制约。由此在实践上很有可能出现措施的滞后性和无效性。因此,未来城市病的动态研究应该得到更多重视,且从时间维度来看,一项完整的城市病研究工程应该包括:一是城市有机体的均衡研究(描述一定时期城市的健康状态);二是城市有机体自身变异趋势的研究(分析城市内部动态变化如何导致城市偏离最佳健康状态);三是城市有机体“冲击——响应”研究(观察外生因素如何冲击城市系统进而导致城市患上不良之症);四是开出城市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药方。
4.6引进VS创新
城市病是伴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因此其中必然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要探索这种规律性就需要考察先行国家的历史进而做出总结。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政策也急需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以少走弯路。为此,我国十分需要将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梳理、辨识和引进。此外,还有前文介绍的几种新型城市发展模式,目前国内不少城市纷纷提出要打造创新城市、生态城市、智慧城市等等,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在具体行动中还应结合自身的优劣势,融入本土特色,实现吸收和创新,如此才能成功实现城市的升级转型。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就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创建中国个性化城市模式以防治城市病的研究少之又少。
资料来源:《现代城市研究》2012年第05期

本合同企业是什么意思?本合同又是什么意思?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编辑本段谁是合同的甲方、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签约双方。 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 买卖合同中,通常付钱方为甲方。 注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身份。就是说甲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乙方同理。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编辑本段合同的类型
第一,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本段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编辑本段合同的种类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时使用的。例如:,有的单位或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②录用合同
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③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技术合同
[1] 技术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具有明确全力义务内容的协议 技术合同的种类很多,而且各种合同还经常互相重叠交叉。《合同法》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4类。下面分别对这4类技术合同做一简单介绍。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合同
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说就是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收研究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等,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现金、设备、材料、场地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主要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则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来处理。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问题。技术咨询合同,就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类独立的合同,包括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其他各类合同中有关技术咨询的内容,不能使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其所属的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是:谁完成谁拥有;允许当事人做特别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可分为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前者包括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等,后者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等。 与其他三类技术合同相比,技术服务合同有其特点。服务方所运用的技术知识是现有的技术,不包括开发性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不存在技术权属的转移,无需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享条款,并对实施的结果承担责任。
编辑本段买卖合同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合同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
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
②产销合同:
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签订的。按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可分为代销合同、包销合同、选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等;
③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
采购合同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等经济组织,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产品、原辅材料时与供方订立的合同。这是从需方角度来说的。如果是上述单位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物资而签订的合同就叫推销合同。
④协作合同:
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⑤调剂合同:
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协商方式进行的)。
编辑本段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为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等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货合同,这是尊重农副产品生产者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措施。
编辑本段主要合同种类有:
①定购合同:
一般是指供销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先就定购的品种、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品产销合同、水果定购合同、蔬菜产销合同、鲜鱼收购合同、棉花定购合同、粮油定购合同等等)。 这种合同签订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给供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这是我国对农副产品有计划收购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②换购合同:
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
③结合合同:
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④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
主要是指商业部门与生产者采取协商议价的方式所签订的收购合同(一般是指产销情况变化大,生产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如:核桃、花椒收购合同);或是商业部门将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又以协商议价的方式出售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而签订的议销合同。
编辑本段合同范例
房屋装修合同
张三(以下简称甲方)为装修*****房屋(四小区10-2-12),经与李四(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恪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合同由***起草。
一、工程项目:
1、三个房间(两卧室、一客厅,以下简称三个房间)打地角线,包暖气及管线(客厅要对称),房顶四周打石膏线,包三个房间的门、窗;客厅、卧室铺强化木地板;清除所有房间原有涂料,客厅、卧室打腻子,刷立邦漆两次。 2、通阳台的门窗处打一吧台,上方根据甲方要求(图纸)做一置物架;阳台东侧打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书柜)、西侧打一吊柜,包阳台、铺磁砖、吊PVC板。 3、卫生间、洗脸间、厨房铺磁砖到顶,屋顶吊PVC板;厨房地面铺磁砖,打一灶台。 4、房间电源线路根据甲方要求适当调整,客厅门后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挂衣服)。 5、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二、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负责施工。
三、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
四、施工期限: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至二○○六年十月十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将处罚金五十圆。
五、工程造价: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只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伍仟陆佰圆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一次将装修人工费付清。
七、其它问题:
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实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辑本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合同
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编辑本段合同无效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具有违法性; 3合同没有约束力; 4合同自始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编辑本段合同管理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编辑本段数学上的合同
数域P上n*n矩阵A,B称为合同的,如果有数域P上可逆的n*n矩阵C,使B=C'AC. 合同是矩阵之间的一个等价关系,经过非退化的线性替换,新二次型的矩阵与原二次型的矩阵是合同的. 矩阵合同变换是在矩阵左右两边分别乘C'和C,其中C为非退化矩阵. 合同变换是在分析二次型的化简过程中产生的,二次型的矩阵通过合同变换化为形式上比较简单的对角阵,即标准型和规范型,给研究二次型的性质带来了很大方便.
编辑本段创业合同注意事项
创业投资做生意,签订相关合同是例行的重要事宜。合同是双方利益和合作的书面保证,因此签订合同要格外严谨认真。 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是很多当事人常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在签订合同中注意如下几个情况。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行政合同: 除民事合同外,还存在有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所谓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求职是件你情我愿的事,拒绝了再去联系有没关系?

面试通过HR通知去上班,当时拒绝了没去,后面看到公司还在招聘,你还会再去联系吗?

换做是我的话,我肯定是会再联系的,找个工作太难了,不抓一切可能的机会去推销自己,难道还要等着千里马来发现自己吗?

一哥们之前找工作投简历,投了一个月都没动静,愣是没收到一份面试邀请。

可把他急坏了,检查手机号,账户什么的都没毛病,简历更新了又更新,差点心理抑郁了。

后面发现不能被动等死,所以主动出击,主动去联系HR,跟对方简单介绍自己的大致情况和优势,成功获得了好几次的面试机会,最终也被一家公司录取。

如果还想去这家公司工作,就去联系,不要等。

这年头找工作不容易,虽然拒绝了,不代表就把路给堵死了,说说我的看法。

一、对心仪的工作,一定极力争取

也许纠结的原因是觉得当时你拒绝了别人,面子上抹不开,不好意思再联系,怕这次被别人再次拒绝了。

其实完全没必要,反正就是份工作,如果成功了,双方共赢,说不定对方的HR正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人选焦头烂额呢,你再次联系,也给他省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他开心都来不及呢。

如果是对方不需要了,有了其他合适的人选,对你自己来说也没什么损失,就是打了电话发条信息的事,还多给自己争取一次机会。不要了大不了再重新找,反正不继续联系的话也是得重新找,对你来说有什么区别呢?再说了反正大家谁也不认识谁,何必在意呢。

二、找份适合的工作不容易

现在找工作不容易,特别是找份还算比较满意的工作。

当时拒绝了对方,肯定是因为某些原因,也许是开出的条件与心理预期有点差距,也许是因为工作环境公司文化不喜欢。

但为什么又想回头了呢?大多是因为又找了一圈,发现还没这个好吧,或者找了一圈,也没接到其他offer吧。

既然这种情况,还不抓住一切尽可能的机会,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可能?有了对比,才知道哪个更好一些,对方既然给出过offer,又没有最终招到合适的人选,一定要趁着这个时机再联系,时机对了还是有很大的可能性。一旦当对方找到了适合的人选,这个岗位不再招聘了,再去联系,意义跟机会就不是很大了。

所以,想回去就要联系,而且现在就要联系,已经拒绝了一次,不要再因为犹豫不决再失去一次好的沟通机会。

三、如何沟通需要技巧

怎么去跟对方的HR沟通,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本身就拒绝了一次,如果沟通上再出现问题,印象分就会大打折扣,再入职的可能性也会降低,特别是如果对方又面试了几个不错的人选时,会担心你的诚意,是否真心愿意到公司工作,为公司付出,还是骑驴找马先干着再说。

首先,我认为要对上次的拒绝找个适合的理由,比如之前有什么样的规划,比如举家去外地,或者合伙人创业散伙了之类的。

现在计划有变,还是恢复以前,所以希望再次考虑是否可以入职等等。

一定要找个不错的能接受能说得通的理由,才能让HR内心里再次愿意去评估你的情况。

其次,要表达你的诚意,让对方感受到你不是儿戏,不是随口说说的。

比如计划有变后,考虑很久,面试时对贵公司的各项制度,公司文化什么的都很认可,愿意接受之前的offer,为公司出力等等。有诚意才能打动人,让HR感受到你是真心实意的,从风险性的角度上看并不是很大。

第三,再次展示你工作中的优势,如果他们有了其他人选,看到你的自我评价,可能会再次做定夺,增加你的竞争机会。

最后,我认为可以告诉HR你身边的事都已经处理好,随时可以到岗之类的。让对方感受到你是确定可以来并且有准确时间的,可以打消他们的顾虑,节省他们后续很多的面试和工作量。

在当下工作难找,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找工作一定要抓住机会,多创造机会,才能有更多的可能性。而且情况也挺好的,对方发出了offer,就是表示对你的认可。如果你也愿意了,还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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